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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會費標準


    中關村新型電池技術創新聯盟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

     

    第一條  總則

        為保障中關村新型電池技術創新聯盟開展正常的業務工作,充分體現為會員服務的宗旨,確保為會員服務的范圍、方式和內容的有效性,加強會費管理,確保會費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聯盟建設和組織活動,特制訂本聯盟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。

    第二條  依據

    根據《民政部、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民發[2003]95號)、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部門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會費收取的規定、本聯盟章程,參照其他社會團體的會費標準,結合本聯盟的工作特點,特制定本標準和管理辦法。

    第三條  會費標準

    副理事長單位:10萬元/年

    常務理事單位:6萬元/年

    理事單位:3萬元/年

    會員單位: 1萬元/年

    第四條  會費的收取

    1、會費是本聯盟開展各項活動的主要經濟來源,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時繳納會費。

    2、會費收取時間為:被批準入會后一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,此后每年該月即為該會員單位繳納會費的時間。

    3、會費通過銀行轉賬或匯寄。

    第五條  會費的使用和管理

    1、會費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,以及按照本聯盟宗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;

    2、本聯盟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按照《中關村新型電池技術創新聯盟財務管理制度》嚴格管理;

    3、本聯盟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會費收支情況,接受會員大會的審查;

    4、在年檢時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。

    第六條  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的制定或調整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1、本聯盟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,應當召開會員大會,應當有2/3以上會員出席,并經出席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,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。

    2、除會員大會以外,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。   

    第七條  本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本聯盟理事會。

    第八條  本辦法經2017年6月23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自通過之日起生效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中關村新型電池技術創新聯盟

    2017年6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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